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县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县卫生局监督指导,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教委管理、指导、督查,学校负责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全县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教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四条 学校食堂有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学校超市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 学校食堂、超市必须由学校自办,不得转包或承包给他人经营。
第六条 学校食堂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库房,粗加工间、切配、烹调、备餐供餐间、餐具洗涤消毒间或区域。
第七条 学校食堂、超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并与厕所、垃圾坑及其他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至少30米的距离。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八条 食堂应有相应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消毒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第九条 学校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学校自备的水源水(如井水),每年应对水井、水箱或蓄水池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饮水的卫生安全。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第十条 食堂大宗食品采购应招标定点、查验并索取检验报告、签订保证质量的供货合同,保存二年以上。
食堂和超市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无”食品和劣质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一条 食堂库房和超市应建立台帐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必须按照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做到标识清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的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要做到生、熟食品分柜存放并贴有明显的标志,冷冻肉食必须充分解冻后方可烹调加工。
第十三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盆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用后及时清洗,保持整洁。所有的餐饮具必须清洗、消毒(煮沸消毒、蒸汽消毒、电子消毒、药物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学校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害。
餐具消毒要求:蒸汽消毒10分钟以上;煮沸消毒(100℃)15分钟以上;化学消毒必须把餐具完全浸泡在有效氯浓度为250㎎/L以上的消毒液中20~30分钟,并定期更换消毒液;消毒柜消毒必须严格按指示时间消毒,定期检查,以保证消毒有效。
第十四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使用发芽马铃薯、野生蘑菇等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加工食品做到煮熟焖透。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五条 食品烹饪后至出售前不超过2小时,食堂剩余食品冷藏超过24小时后不得销售,没有冷藏条件的食堂一律禁止卖隔夜菜,食堂一律不得订购和制售凉拌食品。
第十六条 每餐的食品,每样各取100~250克放入冰箱冷藏,保存24~48小时,留样备查。
第十七条 废弃食用油脂(或潲水)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回收并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九条 落实卫生检查制度,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离岗。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要勤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整洁工作服、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戴口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教委负责学校食堂和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查;组织、指导全县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校(园)长负总责,分管校(园)长具体负责,参与人员“一岗双责”制度,各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逐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
食堂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三)学校主动接受县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所和县教委的管理和监督;
(四)学校要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预防性审查,努力改善卫生条件;
(五)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整改和监控,定期分析本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对本校(园)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和专项整治;
(六)定期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七)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进行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二十四条 县教委制定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教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学校)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街镇人民政府、卫生机构及县教委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县教委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学校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减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扣减职称推荐指标或绩效工资考核降等处理。给予负有责任的干部和教职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年度考核不评优(不定等次或不称职)、绩效工资考核降等、调整工作岗位、解聘或辞退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